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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春季国家对免学费资助金额调整的通知
2021-03-29 返回列表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0日
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科学发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
  本办法所称高职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本办法所称中职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兼顾公平,注重绩效、强化引导,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专项资金信息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负责编制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审核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进行资金测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所属学校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加强内部预算项目管理,落实承诺的项目配套条件,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保障;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现阶段重点支持:
  1. 支持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改善高职院校基本办学条件,统筹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提升办学实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支持对象为全省公办高职院校。
  2.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建设计划,支持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支持对象为纳入重点建设计划的高职院校。
  3. 支持落实中职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等补助政策,统筹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4. 支持公办中职学校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保障中职学校正常运转。
  5. 支持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重点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对象主要为纳入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范围的120所左右重点建设中职学校,适当支持其他中职学校。
  6. 按规定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技能大赛及奖励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包括:
  1. 提高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由省教育厅根据高职院校在校生数、学科专业类别、学校层次等因素提出分配意见,按程序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高校自主安排预算支出,列入部门预算。
  2.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省教育厅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建设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实施目标,科学确定支持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3. 中职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金。免学费资助范围为:全省公办、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全省公办、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财政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市本级学校所需地方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统筹落实。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经费。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以及分担比例分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范围为经相关扶贫部门认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政策内容为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现有标准和渠道解决;免住宿费和免教科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省对各县(市、区)给予30%的补助,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5. 中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中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对按政策落实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县按补助标准的30%给予奖补。国有企业举办的中职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会同企业统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
  6. 改善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根据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建设中职学校遴选结果和补助标准分配资金,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其余资金主要按照中职学校在校生人数因素分配,用于支持其他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7. 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资金。由省教育厅编制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采购结果确定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和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各级主管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加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要向农村、贫困、民族地区以及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我省亟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五章  资金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落实到项目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高职院校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其中:中央补助高职院校资金,按照《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安排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省级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高职院校部分,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高职院校可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根据实际在负面清单外自主确定支出内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职学校部分,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支出内容。
  1. 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资金,主要用于改扩建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支付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2.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落实免学费政策形成的经费缺口,由学校统筹用于保障学校运转及事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3.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规定程序用于学生资助支出。
  4. 中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弥补学校运转经费缺口,保障正常运转各类支出,兼顾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等支出。
  5. 其他专项资金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用于保障落实重点任务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监控管理,跟踪问效,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正,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主体责任,按政策要求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以及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不断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强化资金日常监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提升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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