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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须知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任课教师须知,望遵照执行:   
   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明确个人所任课程,授课日期,学时及相关要求。
   三、受聘后,须将个人简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务处。
   四、应严格遵守我校教学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提前下课或延长课时。因故必须调课时,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执行。上课时禁止接打手机。
   五、应于第一次授课前将授课进度表交送教务处。此表要明确理论、电教和实验课学时安排。
   六、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备课授课,布置作业。外聘教师要求教学文件备齐;本校教师教案完整,授课结束,交送教务处考核。
   七、衣着大方得体,站立授课。不得推销书籍或在考前透露考题,一经发现,终止聘用。
   八、严肃教学纪律,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加强协作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本校教师要积极求学,主动听取相同专业资深教师授课,做好听课笔记心得,交送教务处检查。
   九、任课老师授课任务结束前两周,须将考试题A、B两卷,并附标准答案,以电子邮件或移动光盘方式,发送教务处。在教务处指定时间做好试卷校对工作后,方可打印。阅卷完毕后,认真填写成绩单,连同试卷于一周内送交教务处。
   十、任课老师进行考试时,应严格遵守我校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不徇私情。
   十一、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或学生反映的教学问题,由教务处与任课老师实事求是地及时研究予以解决。任课老师凭课时数、阅卷份数、出卷次数,领取酬金。酬金须由教务处统计、核算,准确上报,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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